第一章
益和控制权。 着作人格权Mhts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非经济利益,包括署名权权利要求署名、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篡改或变更作品、公开权决定何时公开作品、反对伪作者权反对他人冒用作者名义等。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格、尊严和创作自由相关联,无法转让,即使作者将着作权转让给他人,着作人格权仍然保留。 着作财产权Cht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,包括复制权、发行权、表演权、改编权和公开传播权等。这些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,通常是通过版权许可协议或转让合同来实现。着作财产权通常与作品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利益相关联,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交易和利用。 因此,着作人格权强调作者对作品的情感和尊严的保护,而着作财产权则强调作者对作品的经济利益的控制和转让。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着作权的基本内容,但在法律和实践中有着明确的区分。 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两个不同概念。 1.**着作人格权**: -这是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情感和道德联系。 -它涵盖了作者对其作品的名誉、尊严和完整X的保护。 -着作人格权通常与作者的身份和声明有关,包括对作品的署名权和反对篡改、变形或其他损害作品声誉的权利。 2.**着作财产权**: -这是指作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,例如作品的复制、发行、展示、表演、放映、放送和转让。 -着作财产权授予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对其作品的独占X利用权,以及从中获得报酬的权利。